共享汽車大客車廂貨不得設置車身廣告
在車身外側進行廣告設置,禁止以下行為:使用反光材料設置車身廣告;改變車輛技術參數和車輛主體顏色;設置音響、照明設備;設置實物廣告;影響行車an全;覆蓋、遮擋發動機散熱口、進風口;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。
設置的車身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:整潔、美觀,其色彩應與車體原有顏色相協調;畫面穩定、完整,且畫面與文字比例相協調;內容要真實合法,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。
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可以在車身上設置執行任務的標識,但不得設置廣告。共享汽車可以在車身設置便于用戶辨別的標志標識,但不得設置廣告。單位自有自用的大客車、廂式貨車可以在車身設置本單位名稱和聯系電話,但不得設置廣告。車身廣告的文字、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、污濁、褪色、變形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情況時,設置權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