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車身廣告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(二)
1.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
2017年10月7日修訂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“機動車噴涂、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,不得影響安全駕駛”、第九十條規定“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,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”。
2.廣告法
2015年4月24日修訂的《廣告法》第四十二條第(一)至(三)款規定,利用交通安全設施、交通標志,影響市政公共設施、交通安全設施、交通標志、消防設施、消防安全標志使用,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,損害市容市貌的,不得設置戶外廣告。
在不影響駕駛、符合機動車運行技術要求的情況下,機動車可以噴涂、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,同時廣告內容應符合《廣告法》的規定,真實、合法,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,不得欺騙、誤導消費者,同時不損害市容市貌等。